吉星鵬為什么不判死刑
一審宣判后,承辦法官、南京市中院刑一庭審判員黃霞回應了吉星鵬殺妻案相關焦點問題。
為什么認定犯故意殺人罪?
黃霞:本院認為,對被告人主觀故意的判斷不能僅依被告人對主觀方面的供述,而要結合其實施的犯罪行為等具體案情綜合認定。經查,被告人吉星鵬對其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被害人的行為一直供認不諱。尸體檢驗報告也證實,被害人系被銳器刺戳、砍切頭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數十下致顱腦損傷合并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足以反映出其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故意,而非被告人所稱的僅有傷害的故意,故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構成故意殺人罪。
為什么認定其不構成自首?
黃霞:經查,吉星鵬在父親報警、母親出門呼救后又繼續實施了捅刺被害人的犯罪行為。雖然其最終留在現場,但其明知報警后仍然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表明其沒有徹底放棄犯罪、防止危害后果擴大的意愿,故不符合自動投案主動性和自愿性的實質要求,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其行為不構成自首。
為什么判死緩并限制減刑?
黃霞:吉星鵬僅因聽信傳言而懷疑被害人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被害人數十下致其當場死亡,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結合具體案情,可以對被告人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同時,考慮到吉星鵬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且未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故本院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什么情況下適用限制減刑?
黃霞:限制減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內容,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該條款,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一是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三是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