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說法得到了倫敦大學法醫學教授迪雅的認同,迪雅教授表示:李小龍的死因是急性腦水腫,原因是對止痛藥中的某些成份產生了過敏反應。
但這只是推測,并非結論。關于李小龍的死因,一直以來都有不同版本的說法在流行著,有人說他是病死,有人說他是猝死,還有人覺得他是被別有用心之人謀殺,眾說紛紕莫衷一是。而當年官方又是如何判定李小龍的死因呢?
1973年9月24日上午,在經過了兩個多月的論證后,香港法庭的董梓光法官對李小龍的死因做出了7種解釋:
一、謀殺:即惡意及不合法殺人。沒有證據證明李小龍是被人謀殺的,故排除。
二、誤殺:即無惡意的不合法殺人。死者顯然沒有受到這種傷害,故排除。
三、合法殺人:死者乃系猝死,與此項無關,故排除。
四、自殺:從李忠琚鄒文懷、蓮達等人的供詞看,李小龍在死前并無精神和行為異常,缺少自殺動機和傾向,故也可排除。
一代武打巨星李小龍
五、自然死亡:伊莉莎白醫院驗尸官黎史特醫生在解剖和化驗死者尸體時并沒有找到致使死者自然死亡的病因,英國倫敦大學迪雅教授也同意黎史特醫生的意見,所以自然死亡也難成立。
六、意外死亡或死于非命:即服用止痛藥導致過敏反應,此項可能性最大。
七、死因不明:即所有證供都無法指出死者的死因,而陪審員也未能從上述六種可能性中選擇一種作為本案的判決,則裁定死者死因不明。
法庭最后裁定,李小龍的死因乃是死于非命。此裁定一出,眾皆嘩然,全港上下紛紛表示質疑,認為官方的這一說法根本就是不痛不癢,含混過關。
站在客觀的立場看,香港官方的這一裁定并非不合理,甚至可以說是把引發爭議的可能降到最低,最說得過去的一種選擇。

但官方忽視了各界對李小龍之死的關注度,或者說,這一裁定根本就沒能滿足大眾對李小龍之死爆炸性消息的期待。
當然,站在官方的立場,當然不希望李小龍之死波及的范圍越來越廣,牽扯的人越來越多,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到頭來因為種種原因落得一個不了了之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