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8日,在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寺的公司辦公室,63歲的張凈被不請而來的4名梁平警員戴上手銬抓走,送往梁平縣看守所關押。次日,警方以張凈涉嫌“協助”藍振貴、陳天明等人取走其存款為由,將其刑拘。
走進看守所,張凈像進入了另一個世界。強奸犯、小偷、吸毒的……監室里多的時候要住20來人,睡覺時只能側臥,一個挨著一個,胸抵著背,不時為爭搶位子發生打架。沒陽光、沒自由、一切行動受限,這是他眼中的地牢式生活。最難受的是沒法洗澡。監室里沒有熱水,只能去外面提,每次只能提一點,還要靠爭,他這樣的老人很難爭到。“年輕人可以洗冷水澡,我受不了,一洗就會生病。”張凈說,自己進去以后,近半年沒有洗澡。
最讓他難受的還是一次接一次的提審。公安先后提審他十七八次,讓他交待如何串通轉走存款,詐騙銀行。“檢察官也一樣,都是給我洗腦,要我認罪。可是,我何罪之有?”張凈堅持不認罪。
張凈在10監室還意外撿到一張“串供”紙條,是關押在11監室的藍振貴寫給9監室雷銳的,約定在法庭上一起指認是張凈告訴了他們密碼。
儲戶起訴銀行身陷囹圄
偷錢者出獄了儲戶還在坐牢
2007年10月,梁平縣法院判決張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將存款密碼泄露給藍振貴,采取同意、協助他人支取其存款,然后起訴銀行賠償的手段,騙取公共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未遂”,判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萬元;同案的藍振貴犯受賄罪,判有期徒刑1年3個月;陳天明犯偽造企業印章罪,判有期徒刑1年3個月;雷銳犯偽造企業印章罪,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儲戶的刑期最長。
張凈不服有罪認定,提起上訴。2008年4月,重慶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案件審理中,張凈的辯護律師黎耘等提出了“儲戶與農行之間是民事法律關系,不構成詐騙”、“認定張凈犯有詐騙罪的證據(告訴了藍振貴存折密碼)自相矛盾,無法查實”、“妻子起訴銀行,跟丈夫無關”等辯護意見,均未被采納。
張凈隨后被送往重慶三合監獄服刑。“不復清白死不瞑目”成了他的信念。他在獄中多次提出申訴。張凈的家人也都不相信這是犯罪,其小女張愛蓮甚至終結了苦心經營多年的機電產品生意,一心為父親跑官司。
2010年6月8日,張凈刑滿出獄。以前身體指標一切正常的他在監牢中患上了高血壓、糖尿病,行走不便。他卻不顧這些,立刻又走上了翻案的路途。他去梁平縣法院,要求看庭審上沒有露面的兩張密碼掛失和兩張借記卡申請表。被法院拒絕以后,他又找來律師去調閱。法院仍然找茬,只許看、抄,不許復印。
不久后,張凈去到北京,向最高法求援。“這些單據都是別人冒我和妻子的名填寫的。既然我向他人透露了密碼,別人還用向銀行掛失密碼嗎?”張凈說,只要鑒定這4張關鍵性證據,就足以推翻一、二審認定的事實,“我透露了密碼就不會有它們;有它們就證明我沒透露密碼給別人。”
最高法接待人員認為這個證據非常重要,但張凈的手抄件不說明任何問題,讓他回去請重慶市檢察院提供原件。
曾是重慶市人大代表的張凈回到重慶,先后找到市檢察院和市人大內司委協調,都沒起作用:梁平縣農行根本不提供,梁平縣法院也不配合。
張凈再去北京,講了這些情況,“最高法的人聽了很生氣”。他還在回來的路上,梁平縣法院打來電話聯系,并來到他家,要他承諾不要去北京上訪了。
“我可以寫承諾書,不過有條件,就是你們必須給我提供那4張單據。”面對張凈提出的條件,梁平縣法院考慮再三,最后同意了。
從2012年2月到8月,梁平縣農行分4次提供了4張單據,張凈又花1萬多元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結果:這些單據沒有一張是張凈和其妻簽名的。
重慶高法提審,宣告儲戶無罪
即便是拿到鐵證,張凈也費了很多周折,才促使重慶高院于2013年10月提審此案。2014年12月,重慶高院以“(2014)渝高法刑提字0001號”刑事判決書,重新裁決了該案。該院認定,張凈主觀上是為了追回自己存入銀行的本金而不是為了占有銀行的財物,原判決認定張凈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故意證據不足;原裁判認定張凈主動透露密碼的事實,其證據相互矛盾,不能證實。該院終審宣判張凈無罪。
張凈經過8年的不懈努力,終于換來清白。他說,這是他人生中遭遇的最大打擊。而且,他的伸冤之路到現在才走了一半。因為他家14年前的存款還在農行,沒有返還;高院的判決下達一個多月了,他連一個道歉都還沒有收到……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導,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會理事高一飛對這起“儲戶獲刑”案件保持了持續地關注。
高一飛稱,張凈案能否成立,兩個最關鍵之處在于“有無證據證實張凈泄露密碼和與他人串通”和“張凈有沒有配合的動機”。“從證據上看,張凈夫婦均是農行的普通儲戶,他們的財產權利受到了他人侵害,是受害者,并非藍振貴等人的同案犯,結果這個受害者還被判入獄,非常荒唐。”他表示,張凈要投入自己的100多萬元現金,用并不隱密的訴訟手段,來詐騙銀行的國有財產,風險巨大,且能夠得逞的可能性非常小,違背了常理。
“張凈案中,一、二審法官是如此輕率。”高一飛表示,審判冒著巨大的定性風險,證據也存在如此多的問題,缺乏內在聯系,卻用于“幫助”銀行打擊儲戶,這直接導致了無法定罪的儲戶成為了罪犯。
高一飛認為,重慶高院的改判是適當的;張凈作為受害人理應得到國家的安撫和賠償;張凈與銀行的存款合同是無效的,其存款農行理應返還。他認為,農行聰明的做法是現在就與張凈談返還存款一事,而不是等到張凈再來告它。
張凈夫婦均是農行的普通儲戶,他們的財產權利受到了他人侵害,是受害者,并非藍振貴等人的同案犯,結果這個受害者還被判入獄,非常荒唐。
—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會理事高一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