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時來往,均不可妄到鄉間任意游行,更不可遠入內地貿易,中華地方官應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勢,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候管事官與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約之后,方準上岸。倘有英人違背此條禁約,擅到內地遠游者,不論系何品級,即聽該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國管事官依情處罪,但該民人等不得擅自毆打傷害,致傷和好。
在萬年和約內言明,允準英人攜眷赴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華地方官必須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議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準英人租賃;其租價必照五港口之現在所值高低為準,務求平允,華民不許勒索,英商不許強租。英國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間,或租屋若干所,通報地方官,轉報立案;惟房屋之增減,視乎商人之多寡,而商人之多寡視乎貿易之衰旺,難以預定額數。
向來各外國商人止準在廣州一港口貿易,上年在江南曾經議明,如蒙大皇帝恩準西洋各外國商人一體赴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四港口貿易,英國毫無靳惜,但各國既與英人無異,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國均不得藉有此條,任意妄有請求,以昭信守。
倘有不法華民,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住英國官船、貨船避匿者,一經英官查出,即應交與華官按法處治;倘華官或探聞在先,或查出形跡可疑,而英官尚未查出,則華官當為照會英官,以便訪查嚴拿,若已經罪人供認,或查有證據知其人實系犯罪逃匿者,英官必即交出,斷無異言。其英國水手、兵丁或別項英人,不論本國、屬國,黑、白之類,無論何故,倘有逃至中國地方藏匿者,華官亦必嚴行捉拿監禁,交給近地英官收辦,均不可庇護隱匿,有乖和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