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門條約又叫什么條約?
虎門條約又叫《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條款》。
虎門條約內容原文
一八四三年十月八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虎門。
按照前在江南省城經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大英欽奉全權公使大臣議結兩國萬年和好,繕寫成冊,于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在英國干華麗士船上書名畫押;旋將和約二冊分送兩國君上御覽,既奉恩準鈐蓋御寶,批準施行,嗣于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兩國大臣在香港以和約敬謹互換,永遠遵守;其和約所載各事宜內,有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準英船赴彼通商,須議定進、出口貨物稅餉則例一款,業經會議條例,通行遵照;又和約議定后另有緊要數款,必須議明酌定,以為萬年和好之確據,茲欽差大臣、公使大臣商議悉臻妥協,彼此所見皆同,為此謹立條款,作為善后事宜附粘和約一冊,凡此條款實與原繕萬年和約無異,兩國均須專一奉行,切不可稍有乖違,致背成約。
計開:
所有欽差大臣、公使大臣畫押鈐印進、出口貨物稅則例附粘之冊,嗣后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為式。
所有欽差大臣、公使大臣畫押鈐印新定貿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后五港口均奉以為式。
新定貿易章程第三條貨船進口報送一款內所言罰銀若干員及貨物查抄入官等語,此銀連貨皆歸中華國帑,以充公項。
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開辟之后,其英商貿易處所只準在五港口,不準赴他處港口,亦不許華民在他處港口串同私相貿易。將來英國公使有諭 示明不許他往,而英商如或背約不服禁令,及將公使告示置若罔聞,擅往他處港口游奕販賣,任憑中國員弁連船連貨一并抄取入官,英官不得爭論;倘華民在他處港口與英商私串貿易,則國法俱在,應照例辦理。
前在江南業經議定,以后商欠斷不可官為保交,又新定貿易章程第四條英商與華商交易一款內,復將不能報洋行代賠之舊例呈請著賠切實聲明在案,嗣后不拘華商欠英商及英商欠華商之債,如果帳據確鑿,人在產存,均應由華、英該管官一體從公處結,以昭平允,仍照原約,彼此代為著追,均不代為保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