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將各小船定例,開列于后:
凡此等英國二枝桅、一枝桅、劃艇等小船,必須領英官牌照,用漢、英字樣言明大、小,何等樣船只,能載若干噸,以便稽查。
此等小船,每到虎門,即必停止通報,與大洋船無異。倘內載有稅貨物,均應在黃浦關口通報,到省城時,即將牌照繳存管事官收報,以便代請粵海關,準令起貨。若未經海關允準,擅自卸貨,即按照新定貿易章程之第三段貨船進口報關一款辦理。
容俟進口貨既起清,出口貨又全下船,其進口、出口稅與船鈔亦已納完,駐省管事官即給還牌照,準其開行。
此善后事宜附粘和約其內載十六條款,附入小船則例一條,繕寫四冊,今由欽差大臣、公使大臣蓋印劃押,先將二冊互換,照依施行,并由兩國大臣將二冊一面具奏;但兩國相距遙遠,奉到渝旨,遲速不齊。今議定,一俟奉有大皇帝?批允準,既由欽差大臣將原冊轉交廣東黃臬臺,賚交公使大臣查照收執。將來奉到君主親筆準行,寄回香港,再由公使大臣委員送至廣東交黃臬臺,轉送欽差大使查照,俾兩國永遠遵守,以敦萬年和好之誼。須至善后和約者。
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一千八百四十三年十月初八日
于虎門寨蓋印畫押為據。























